(教学管理)环境工程学院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方法(试行)
作者:环境工程学院办公室 时间:2021-06-11 点击数:
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教师课程教学水平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环境工程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,结合本学院学科特色,制定本标准。
第二条 学院教师课程综合评价小组(以下简称“小组”)由学院教学负责人、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、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组成,小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员调整。
第三条 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成绩实行百分制。总分=近两年同行评价均分(指标权重40%)+近两年学生评教均分(指标权重占30%)+近一年教学资料评价(指标权重占30%)。
第四条 教学资料评价(指标权重占30%,总计30分)由4个部分组成,包括作业布置及批改记录或者实验报告(10分)、教案(8分)、试卷批阅情况及试卷分析(8分)、调停课情况(4分)。
第五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由环境工程学院负责解释。